四肢部:
肩至肘,長一尺七寸。肘至腕,長一尺二寸半,(臂之中節曰肘。)
腕至中指本節,長四寸。(臂掌之交曰腕。)
本節至末,長四寸半。(指之后節曰本節。)
膝以下至外踝,長一尺六寸。
膝腘以下至跗屬,長一尺六寸。(腘,腿灣也,跗足面也。膝在前,腘在后。
跗屬者,凡兩踝前后脛掌所交之處,皆為跗之屬也。)
跗屬以下至地,長三寸。
外踝以下至地,長一寸。足長一尺二寸,廣四寸半。
按:
骨度乃『靈樞經·骨度篇』文所論之長短,皆數也。
然骨之大者太過,小不及,此亦但言其則耳。
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,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為是(見圖二十四、二十五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