陽明篇正誤

陽明病,脈浮而緊者,必潮熱,發作有時,但浮者,必「自」〔盜〕汗出。 【按】 自汗是陽明證,盜汗乃少陽證,盜汗應是自汗,當改之。 陽明病,脈遲,汗出多,「發熱」,微惡寒者,表未解也,可發汗,宜桂枝湯。 【按】 汗出多之下,當有「發熱」二字,若無此二字,脈遲汗出多,微惡寒乃表陽虛,桂枝附子湯證也,豈有用桂枝湯發汗之理乎?當補之。 傷寒脈浮滑,此以表有熱,里有「熱」〔寒〕,白虎湯主之。 【按】 里有寒之「寒」字,當是「熱」字,若是「寒」字,非白虎湯證也,當改之。 傷寒若吐下后不解,不大便五、六日,上至十余日,日晡所發潮熱,不惡寒,獨語如見鬼狀。若劇者,發則不識人,循衣模床,惕而不安,微喘直視。脈「滑」〔弦〕者生,澀者死。微者,但發熱譫語者,大承氣湯主之,若一服利,止后服。 【按】 脈弦者生之「弦」字,當是「滑」字,弦為陰負之脈,豈有必生之理?惟滑脈為陽,始有生理。況滑者通也,澀者塞也,凡物之理,未有不以通為生,而塞為死者,當改之。 太陽病,寸緩關浮尺弱,其人發熱汗出,復惡寒不嘔,但心下痞者,此以醫下之也,如其不下者,病人不惡寒而渴者,此轉屬陽明也。小便數者,大便必□,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,渴欲飲水,少少與之,「若小便不利」〔但以法救之〕,渴者宜五苓散。 【按】 「但以法救之」五字,當是「若小便不利」五字,方與上文小便數,及下文渴者之義相屬。此條病勢不急救之之文,殊覺無謂。昔王三陽亦云:此處五苓散難用,不然經文渴者之下,當有缺文,當改之。 梔子柏皮湯方 【按】 此方之甘草,當是茵陳蒿,必傳寫之誤也。 太陽病,當惡寒發熱,今自汗出,反不惡寒發熱,關上脈細數者,以醫吐之過也。一、二日吐之者,腹中饑,口不能食,三、四日吐之者,不喜糜粥,欲食冷食,「五、六日吐之者」,朝食暮吐,以醫吐之所致也,此為小逆。 【按】 欲食冷食之下,當有「五六日吐之者」六字,若無此一句,則不喜糜粥,欲食冷食,與朝食暮吐之文不相聯屬。且以上文一、二日,三、四日之文細玩之,則可知必有「五六日吐之」一句,由淺及深之義也,當補之。 寸口脈浮大,而醫下之,此為大逆,浮則無血,大則為寒,寒氣相摶,則為腸鳴,醫乃不知,而反飲冷水,〔令汗大出〕水得寒氣,冷必相摶,其人必□。 【按】 「令汗大出」四字,當是衍文,宜刪之。 陽明病,□語有潮熱,反不能食者,胃中必有燥屎五、六枚也,「宜大承氣湯下之」。若能食者,但□耳。〔宜大承氣湯下之〕 【按】 「宜大承氣湯下之」句,應在必有燥屎五、六枚之下始合。若但便□即用大承氣湯下之,殊失仲景慎重誤下之旨,當移之。 陽明中風,脈弦浮大而短氣,腹都滿,□下及心痛,久按之,氣不通,鼻干,不得汗,嗜臥,一身及面目悉黃,小便難,有潮熱,時時噦,耳前后腫,刺之小差,外不解,病過十日,脈續「弦」〔浮〕者,與小柴胡湯。但浮,無余證者,與麻黃湯,若不尿,腹滿加噦者,不治。 【按】 續浮之「浮」字,當是「弦」字,始與小柴胡湯法之脈相合。若是「浮」字,則上之浮即宜小柴胡湯,而下之浮又用麻黃湯,不自相矛盾耶?當改之。 發汗后,水藥不得入口為逆,若更發汗,必吐〔下〕不止。 【按】 必吐下不止之「下」字,衍文也,當刪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