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方

于前方內,加吳茱萸半升,生姜三兩。 右九味,以水六升,清酒六升和,煮取五升,去滓,溫分五服,一方水酒各四升。 【方解】 凡厥陰病,必脈細而厥,以厥陰為三陰之盡,陰盡陽生,若受邪則陰陽之氣,不相順接,故脈細而厥也。然相火寄居于厥陰之藏,經雖寒而藏不寒,故先厥者后必發熱也。故傷寒初起,見手足厥冷,脈細欲絕者,皆不得遽認為虛寒、而用姜附也。此方取桂枝湯,君以當歸者,厥陰主肝為血室也;佐細辛味極辛,能達三陰,外溫經而內溫藏;通草性極通,能利關節,內通竅而外通榮;倍加大棗,即建中加飴用甘之法;減去生姜,恐辛過甚而迅散也。肝之志苦急,肝之神欲散,甘辛并舉,則志遂而神悅,未有厥陰神志遂悅,而脈細不出,手足不溫者也。不須參、苓之補,不用姜、附之峻者,厥陰、厥逆與太陰、少陰不同治也。若其人內有久寒,非辛溫甘緩之品所能兼治,則加吳茱萸生姜之辛熱,更用酒煎,佐細辛直通厥陰之藏,迅散內外之寒,是又救厥陰內外兩傷于寒之法也。 □ 病者手足厥冷,言:我不結胸,小腹滿,按之痛者,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。 【注】 此申上條詳出其證也。經曰:六日厥陰受之。厥陰循陰器,絡于肝,故煩滿而囊縮。 邪傳厥陰,其人本自有熱,必從陽化,則煩渴,少腹滿而囊縮,乃四逆散、承氣湯證也。若其人本自有寒,必從陰化,則手足厥冷,少腹滿而囊縮,乃當歸四逆加吳茱萸湯證也。今病者手足厥冷,言我不結胸,是謂大腹不滿,而惟小腹滿,按之痛也。論中有少腹滿,按之痛;小便自利者,是血結膀胱證;小便不利者,是水結膀胱證;手足熱,小便赤澀者,是熱結膀胱證,此則手足冷,小便數而白,知是冷結膀胱證也。 【集注】 成無己曰:手足厥,不結胸者,無熱也。小腹滿,按之痛,下焦冷結也。 程知曰:陽邪結于上,陰邪結于下,手足厥冷,小腹滿,按之痛,其為陰邪下結可知,此當用溫、用灸。關元,穴名,在臍下三寸,為極陰之位,足三陰、任脈之會,膀胱所居也。 程應旄曰:發厥,雖不結胸,而小腹滿實作痛結,則似乎可下。然下焦之結多冷,不比上焦之結多熱也。況手足厥,上焦不結,惟結膀胱關元之處,故曰:冷結也。 □ 凡厥者,陰陽氣不相順接,便為厥;厥者,手足逆冷者是也。諸四逆厥者,不可下之,虛家亦然。 【注】 此詳諸條致厥之由,慎不可下也。蓋厥雖陰經俱有,然所屬者厥陰也,故厥陰一病,不問寒熱皆有厥,若無厥,則非厥陰也。太陰寒微,故手足溫而無厥冷;少陰寒甚,故有寒厥而無熱厥;厥陰陰極生陽,故寒厥熱厥均有之也。凡厥者,謂陰陽寒熱之厥也。陰陽不相順接者,謂陰陽之氣不相順接交通也,不相順接交通,則陽自陽而為熱,陰自陰而為寒,即為厥病也。厥者之證,手足逆冷是也。諸四逆厥者,謂諸病四逆厥冷者也。然厥病陰陽已不相順接交通,慎不可下,虛家見厥,尤不可下,故曰:虛家亦然也。 【集注】 成無己曰:手之三陰三陽,相接于手之十指;足之三陰三陽,相接于足之十指。陽氣內陷,不與陰相順接,故手足為之厥冷也。 喻昌曰:厥陰證仲景總不欲下,無非欲邪還于表,使陰從陽解也,此但舉最不可下之二端,以嚴其戒。 □ 傷寒五、六日,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者,不可下,此亡血,下之死。 【按】 「結胸」二字,當是「大便」二字。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,皆無可下之理,而曰:不可下,何所謂耶? 【注】 此承上條詳申不可下之義也。傷寒五、六日,邪至厥陰之時,不大便似可下也。若腹濡、脈虛、復厥者,此為亡血虛躁,更不可下也,下之則蹈虛虛之戒而死矣。大病、汗后,產婦、亡血之家,多有此證。 【集注】 張璐曰:傷寒五、六日,邪入厥陰,其熱深矣。今脈虛而復厥,則非熱深當下之可比。以其亡血傷津,大便枯澀,恐人誤認五、六日熱入陽明之燥結,故有不可下之之戒。蓋脈虛、腹濡,知內外無熱,厥則陰氣用事,即當同亡血例治,若其人陰血更虧于陽,或陰中稍挾陽邪,不能勝辛熱者,又屬當歸四逆證矣。 □ 傷寒病,厥五日,熱亦五日,設六日,當復厥,不厥者,自愈,厥終不過五日,以熱五日,故知自愈。 【注】 傷寒邪傳厥陰,陰陽錯雜為病,若陽交于陰,是陰中有陽,則不厥冷;陰交于陽,是陽中有陰,則不發熱。惟陰盛不交于陽,陰自為陰,則厥冷也;陽亢不交于陰,陽自為陽,則發熱也。蓋厥熱相勝則逆,逆則病進;厥熱相平則順,順則病愈。今厥與熱日相等,氣自平,故知陰陽和而病自愈也。 【集注】 方有執曰:厥五日,熱亦五日,陰陽勝復無偏也,當復厥不厥,陽氣勝也。陽主生,故自愈可知也。 張璐曰:此云厥終不過五日,言厥之常;后云厥反九日而利,言厥之變,蓋常則易治,變則難復也。 林瀾曰:三陰經傷寒,太陰為始,則手足溫,少陰則手足冷,厥陰則手足厥逆,然病至厥陰,陰之極也,反有發熱之理?蓋陽極而生陰,故陽病有厥冷之證;陰極而生陽,故厥逆有發熱之條。 □ 傷寒熱少厥微,指頭寒,默默不欲食,煩躁數日,小便利,色白者,此熱除也。欲得食,其病為愈,若厥而嘔,胸□煩滿者,其后必便血。 【注】 傷寒熱少厥微,所以手足不冷,而但指頭寒,寒邪淺也。默默,陰也。煩躁,陽也。 不欲食,胃不和也。此厥陰陰陽錯雜之輕病,即論中熱微厥亦微之證也。若數日小便利,其色白者,此邪熱已去也,欲得食,其胃已和也,熱去胃和,陰陽自平,所以其病為愈也。若小便不利而色赤,厥不微而甚,不惟默默而且煩,不但不欲食,更嘔而胸□滿,此熱未除而且深也,即論中厥深熱亦深之證也。熱深不除,久持陰分,后必便血也,所謂數日者,猶曰:連日也。 【集注】 王肯堂曰:設未欲食,宜干姜甘草湯。嘔而胸□煩滿者,少陽證也,少陽與厥陰為表里,邪干其府,故嘔而胸□煩滿。肝主血,故后必便血。 方有執曰:熱少厥微,邪淺也,所以手足不冷,而但指頭寒。默默,謂無言也。不欲食,厥陰之脈挾胃也。煩躁則內熱,故以小便辨之。欲食,邪退而胃回也。厥而嘔胸□煩滿者,厥陰脈挾胃貫膈布□肋也,便血陰邪,必走下竅也。 林瀾曰:于熱厥,言指頭寒。于寒厥微者,言手足寒。甚者,言四逆。厥逆輕重淺深,當細味之。 汪琥曰:按此條論仲景無治法。郭壅云:熱不除而便血,可用犀角地黃湯。 □ 傷寒一、二日至四、五日,而厥者,必發熱,前熱者后必厥,厥深者熱亦深,厥微者熱亦微,厥應下之,而反發汗者,必口傷爛赤。 【注】 傷寒一、二日即厥,四、五日仍厥不已者,是陰盛陽衰之寒厥也。寒厥者,即藏厥也。若一、二日厥,至四、五日而熱;或一、二日熱,至四、五日而厥,前厥后熱,前熱后厥,是陰陽互為勝復之熱厥也。熱厥者,即陽厥也。厥深者,熱亦深;厥微者,熱亦微,此厥乃應下之熱厥,非當溫散之寒厥也。若誤為寒厥而反溫散之,則助其熱上攻,必口傷爛赤也。 【集注】 成無己曰:經云:諸四逆者不可下之,至此又云應下,最宜詳審。先賢謂熱厥手足雖厥冷,而或有溫時,手足雖逆冷,而手足掌心必暖。戴元禮又以指甲之暖冷紅青,別厥證之寒熱,皆慎之至也。 汪琥曰:此條乃傳經邪熱,陽極似陰之證。傷寒一、二日至四、五日而厥者,言傷寒在一、二日之時本發熱,至四、五日后而厥者,乃邪傳厥陰之候也。必發熱者,言病人四肢及肌表雖厥,而軀殼以內必發熱也。前熱者后必厥,乃申明一、二日為前,四、五日為后,以見熱極必發厥也。陽邪深伏,應須以苦寒之藥下去其熱,使陰氣得伸,則陰陽平,四肢和順而不厥矣。粗工見厥,認以為寒,而反用辛溫之藥,辛溫皆升,引熱上行,必口傷爛赤,以厥陰之脈循頰里環唇內故也。 □ 病人手足厥冷,脈乍緊者,邪結在胸中,心下滿而煩,饑不能食者,病在胸中,當須吐之,宜瓜蒂散。 【注】 病人手足厥冷,若脈微而細,是寒虛也。寒虛者可溫可補。今脈乍緊勁,是寒實也,寒實者宜溫宜吐也。時煩吐蛔,饑不能食,乃病在胃中也;今心中煩滿,饑不能食,是病在胸中也。寒飲實邪,壅塞胸中,則胸中陽氣為邪所遏,不能外達四肢,是以手足厥冷,胸滿而煩,饑不能食也,當吐之,宜瓜蒂散涌其在上之邪,則滿可消,而厥可回矣。 【集注】 喻昌曰:此與太陽之結胸迥殊,其脈乍緊,其邪亦必乍結,故用瓜蒂散涌載其邪而出,斯陽邪仍從陽解耳! 程應旄曰:手足厥冷,邪氣內阻,脈乍緊,緊而不常,往來中倏忽一見也。 □ 傷寒脈滑而厥者,里有熱,白虎湯主之 【注】 傷寒脈微細,身無熱,小便清白而厥者,是寒虛厥也,當溫之。脈乍緊,身無熱,胸滿而煩厥者,是寒實厥也,當吐之。脈實,大小便閉,腹滿□痛而厥者,熱實厥也,當下之。今脈滑而厥,滑為陽脈,里熱可知,是熱厥也。然內無腹滿痛不大便之證,是雖有熱而里未實,不可下而可清,故以白虎湯主之。 【集注】 程應旄曰:脈滑而厥,乃陽實拒陰之厥,白虎湯涼能清里,而辛可解表。故當舍證而從脈也。 林瀾曰:熱厥亦有不同,如傳邪入府,秘結不通,燥矢在內,非下不可者,以承氣治之之證是也。若火極似水,里有大熱,而大便不閉,無燥糞可除者,滑則里熱已深,厥則邪陷已極,非以白虎滌其極熱,則亢甚之陽,何以清耶! 吳人駒曰:厥,因陽氣不相順接,其脈當見陰象。脈滑為氣有余,是陽盛于內,格陰于外,內則實熱,外而假寒者也,白虎以清解實熱,則厥自解矣。辨之之法,冷必不甚,浮而近之則冷,按之肌骨之下,則反熱矣。 □ 傷寒脈促,手足厥逆,可灸之。 【注】 傷寒陰證見陽脈者,雖困無害,無寧俟之也。今傷寒脈促,手足厥逆,而曰可灸之者,蓋以欲溫則有陽脈之疑,欲清則有陰厥之礙也。夫證脈無寒熱之確據,設以促之一陽脈清之,惟恐有誤于脈;或以厥之一陰證溫之,又恐有誤于證,故設兩可之灸法,斯通陽而不助熱,回厥而不傷陰也。 【集注】 喻昌曰:傷寒脈促,則陽氣局蹐可知,更加手足厥逆,其陽必為陰所格拒而不能返,故宜灸以通陽也。 張璐曰:手足厥逆,本當用四逆湯,以其脈促,知為陽氣內阻,而非陽虛,故但用灸以通其陽,不用溫經以助陽也。 □ 傷寒發熱四日,厥反三日,復熱四日,厥少熱多者,其病當愈,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,必便膿血。傷寒厥四日,熱反三日,復厥五日,其病為進,寒多熱少,陽氣退,故為進也。 【注】 傷寒邪在厥陰,陽邪則發熱,陰邪則厥寒,陰陽錯雜,互相勝復,故或厥或熱也。傷寒發熱四日,厥亦四日,是相勝也。今厥反三日,復熱四日,是熱多厥少,陽勝陰退,故其病當愈也。當愈不愈,熱仍不止,則熱郁于陰,其后必便膿血也。若厥九日,熱反三日,則厥多熱少,陰勝陽退,故為病進也。 【集注】 程知曰:此即厥熱往復之機,知陰陽進退之義,明厥證所重在陽,則厥陰之大旨昭然矣。 張璐曰:太陽以惡寒發熱為病進,恐其邪氣傳里也;厥陰以厥少熱多為病退,喜其陰盡陽復也。 程應旄曰:厥陰、少陽,一藏一府。少陽在三陽為盡,陽盡則陰生,故有寒熱之往來;厥陰在三陰為盡,陰盡則陽生,故有厥熱之勝復。凡遇此證,不必論其來自三陽、起自三陰,祗論厥與熱之多少。熱多厥少,知為陽勝,陽勝病當愈;厥多熱少,知為陰勝,陰勝病日進。熱在后而不退,則為陽過勝,過勝而陰不能復,遂有便血諸熱證;厥在后而不退,則為陰過勝,過勝而陽不能復,遂有亡陽諸死證。所以調停二者治法,須合乎陰陽進退之機,陽勝宜下,陰勝宜溫,若不圖之于早,坐令陰竭陽亡,其死必矣。 吳人駒曰:『內經』言,人之傷于寒也,則為病熱,熱雖甚不死,是傷寒以熱為貴也。然熱不及者病,太過者亦病。故此二節,論寒熱之多少,以明不可太過與不及也。 □ 傷寒始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而利,凡厥利者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為除中,食以索餅,不發熱者,知胃氣尚在,必愈。恐暴熱來,出而復去也,后三日脈之,其熱續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,本發熱六日,厥反九日,復發熱三日,并前六日,亦為九日,與厥相應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后三日脈之而脈數,其熱不罷者,此為熱氣有余,必發癰膿也。 【按】 不發熱者之「不」字,當是「若」字,若是「不」字,即是除中,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也? 【注】 熱而不厥為陽,厥而不熱為陰。傷寒始發熱六日,厥亦六日,至七日仍發熱而不厥者,是陽來復,當自愈也,今厥九日,較熱多三日,是陰勝陽,故下利也。凡厥利者,中必寒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,恐是陰邪除去胃中陽氣,而為除中之病也。恐者,疑而未定之辭也。故以索餅試之,食后不發熱,則為除中,若發熱,知胃氣尚在,則非除中,可必愈也。若食后雖暴發熱,恐熱暫出而復去,仍是除中,故必俟之三日,其熱續在不去,與厥相應,始可期之旦日夜半愈也。若俟之三日后,雖熱不罷而亦不愈,且脈猶數者,此為熱氣有余,留連榮衛,必發癰膿也。 【集注】 方有執曰:食,飼也。索,常也。謂以素常所食之餅飼之也。一說無肉曰索,謂不令犯食禁也。旦日、明日平旦,朝而陽長之時也;夜半,陰盡陽生之時也,數以候熱。 癰膿者,厥陰主血,血熱持久則壅瘀,壅瘀則腐化,故可必也。 吳人駒曰:除者,去也;中者,中氣也,乃中氣除去,欲引外食以自救也。 □ 傷寒脈遲六、七日,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,脈遲為寒,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,腹中應冷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,此名除中,必死。 【按】 「傷寒脈遲六、七日」之下,當有「厥而下利」四字,若無此四字,則非除中證矣。 有此四字,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。 【注】 傷寒脈數,六、七日,厥而下利,熱厥下利也,當與黃芩湯徹其熱。今傷寒脈遲六、七日,厥而下利,寒厥下利也,當與理中湯溫其寒。而反與黃芩湯復除其熱,腹中應冷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,此名除中,乃胃氣將絕,求食以救,終無補于胃也,故曰必死。 【集注】 方有執曰:反者,言不順于道也。黃芩湯,寒藥也。徹,亦除也。應,亦當也。反能食者,胃欲絕引食以自救也。中,以胃言。死,謂萬物無土不生也。 程知曰:言脈遲為寒,不宜更用寒藥,以致有除中之變也。中氣為陰寒革除,則胃中無根之陽氣將欲盡除,而求救于食,故為死證。 □ 傷寒,先厥后發熱而利者,必自止,見厥復利。 【注】 厥逆,陰也。發熱,陽也。先厥后發熱,而利必自止者,是陰退而陽進也。見厥復利者,是陽退而陰進也。熱多厥少,病雖甚者亦可愈;厥多熱少,病雖微者亦轉甚。可知厥熱,乃陰陽進退生死之機也。 【集注】 汪琥曰:厥陰者,陰之盡,厥陰之經,陽氣甚微,故不論陰陽二證,寒熱之邪,但至其經,無有不發厥者,蓋厥即為逆,起于手足,今曰先厥者,此初起便厥,厥即下利發熱者,則陽氣復而利必自止也。 □ 傷寒先厥后發熱,下利必自止,而反汗出,咽中痛者,其喉為痹,發熱無汗,而利必自止,若不止,必便膿血,便膿血者,其喉不痹。 【注】 此承上條而詳辨之,以出其證也。先厥后發熱,下利必自止,厥回利止,其熱若退,為欲愈也。若厥回利止,其熱不退,而反汗出者,是厥陰病。從陽化熱,其邪上循本經之脈,故咽喉痛痹也。若厥回發熱,無汗利不止者,是厥陰邪熱。因利下迫,傷及脈中之血,故必便膿血也。便膿血者,其喉不痹,謂熱邪下利,而不復上病咽痛也。 可知下利止,其喉為痹者,謂熱邪已上,病咽痛,即不復病下利也。 【集注】 喻昌曰:先厥后熱下利止,其病為欲愈矣。乃反汗出咽中痛,是熱邪有余,上攻咽喉而為痹也。既發熱雖無汗,為其陽已回,所以利亦必自止,若不止,則無汗明系邪不外出,熱郁在里,必主便膿血也。便膿血者,其喉不痹,見熱邪在里,即不復在表,在下,即不復在上也。 汪琥曰:咽中痛者,此熱傷上焦氣分也。痹者,閉也。咽中痛甚,其喉必閉而不通,以厥陰經循喉嚨之后,上入頏顙故也。無汗利不止,便膿血者,此熱傷下焦血分也,熱邪注下,則不干上,故曰:其喉不痹。 □ 下利脈數,有微熱,汗出,令自愈,設復緊,為未解。 【注】 厥陰下利脈數,熱利也。若熱微汗出,知邪微欲解,下利必自止,故令自愈也。設脈復緊,為表邪猶盛,未能解也。 【集注】 成無己曰:下利,陰病也。脈數,陽脈也。陰病見陽脈者生,微熱汗出,陽氣得通也,利必自愈。諸緊為寒,設復脈緊,寒邪猶盛,故云:未解。 沈明宗曰:數條乃指厥而下利便膿血者。或見實大、浮數、微弱、沉澀、弦緊、洪長諸脈,當分虛、實、寒、熱,即知欲愈未愈,真為察病之微旨也。 □ 下利有微熱而渴,脈弱者,令自愈。 【注】 厥陰下利,有大熱而渴,脈強者,乃邪熱俱盛也。今下利有微熱而渴,脈弱者,是邪熱衰也,邪熱既衰,故可令自愈也。 【集注】 方有執曰:微熱,陽漸回也。渴,內燥未復也。脈弱,邪退也。令自愈,言不須治也。 程知曰:下利以陽復邪微為愈,微熱而渴,證已轉陽,脈弱則邪氣已退,故不治自愈。若下利大熱脈盛,又是逆候矣。 □ 下利脈數而渴者,令自愈,設不差,必圊膿血,以有熱故也。 【注】 此承上條互言,以詳其變也。下利脈數而渴者,是內有熱也,若身無熱,其邪已衰,亦可令自愈也。設下利脈數而渴,日久不差,雖無身熱,必圊膿血,以內熱傷陰故也。 【集注】 方有執曰:脈數,與上文微熱,互相發明。 程應旄曰:脈數而渴,陽勝陰矣,故亦令自愈。若不差,則陰虛熱入,經所云脈數不解,而下利不止,必協熱而便膿血是也。 □ 下利,寸脈反浮數,尺中自澀者,必圊膿血。 【注】 厥陰熱利,寸脈當沉數,今寸脈反浮數,是熱在外而不在內也。尺中自澀者,是在外之熱不解,乘下利入里,傷及其陰,熱與血瘀,必圊膿血也。 【集注】 喻昌曰:脈見浮數,若是邪還于表,則尺脈自知,今尺中自澀,乃熱邪摶結于陰分,雖寸口得陽脈,究竟陰邪必走下竅,而便膿血也。 汪琥曰:此條乃下利變膿血之候也。熱利而得數脈非反也,得浮脈則為反矣。此條論無治法,宜以仲景黃芩湯代之。 □ 下利脈沉弦者,下重也。脈大者,為未止,脈微弱數者,為欲自止,雖發熱,不死。 【注】 此詳申上條,下利圊膿血之證脈也。脈沉,主里,脈弦,主急。下重,后重也。下利、脈沉弦,故里急后重也。凡下利之證,發熱脈大者,是邪盛,為未止也。脈微弱數者,是邪衰,為欲自止,雖發熱不死也。由此可知滯下脈大身熱者,必死也。 【集注】 喻昌曰:下利而脈沉弦,主里急后重,成滯下之證,即今所稱痢證也。脈大者,即沉弦中之大,脈微弱數者,即沉弦中之微弱數也。 □ 下利欲飲水者,以有熱故也,白頭翁湯主之。熱利下重者,白頭翁湯主之。 【注】 此承上條以出其治也。下利欲飲水者,熱利下奪津液,求水以濟干也。熱利下重者,熱傷氣滯,里急后重,便膿血也。二者皆以白頭翁湯主之者,以其大苦大寒,寒能勝熱,苦能燥濕也。 【集注】 程知曰:按少陰自利而渴,亦有虛而引水自救者,猶當以小便之赤白,脈之遲數辨之。此言熱邪內結者也,熱邪內結而致下重,故純用苦寒以勝熱而厚腸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