寒方之制,為清火也,為除熱也。夫火有陰陽,熱分上下。據(jù)古方書,咸謂
黃連清心,
黃芩清肺,
石斛、芍藥清脾,
龍膽清肝,
黃柏清腎。今之用者,多守此法,是亦膠柱法也。大凡寒涼之物,皆能瀉火,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,但當(dāng)分其輕清重濁,性力微甚,用得其宜則善矣。夫輕清者,宜以清上。如
黃芩、
石斛、
連翹、天花之屬是也。重濁者,宜于清下。如
梔子、
黃柏、
龍膽、
滑石之屬也。性力之濃者,能清大熱。如
石膏、
黃連、
蘆薈、
苦參、
山豆根之屬也。性力之緩者,能清微熱。如
地骨皮、
玄參、貝母、
石斛、童便之屬也。
以攻而用者,去實(shí)郁之熱。如
大黃、
芒硝之屬也。以利而用者,去癃閉之熱。如
木通、
茵陳、
豬苓、
澤瀉之屬也。以補(bǔ)而用者,去陰虛枯燥之熱。如生地、二冬、芍藥、梨漿、細(xì)
甘草之屬也。方書之分經(jīng)用藥者,意正在此,但不能明言其意耳。然火之甚者,在上亦宜重濁;火之微者,在下亦可輕清。夫宜涼之熱,皆實(shí)熱也。實(shí)熱在下,自宜清利;實(shí)熱在上,不可升提。蓋火本屬陽,宜從陰治,從陰者宜降,升則反從其陽矣。經(jīng)曰∶高者抑之,義可知也。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,此以表邪生熱者設(shè),不得與伏火內(nèi)炎者并論。